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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英科技大學赴陸教育交流活動填報登錄 .

一、依教育部來文(臺教文(二)字第1080170937號)、(臺教文(二)字第1090182963號)規定辦理。
二、自108年12月1日起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之學生教育交流活動,包含體驗學習、實習、志工服務、訪問研習、姊妹校交流、教育專題訪問交流、學生交流及其他赴陸交流活動,需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另109年12月1日起以各級學校(含國私立大專校院協會)名義與大陸地區機關構辦理之學生教育交流視訊活動亦需至教育部登錄平臺填報。
三、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各校亦應填報。
(敬請欲赴陸單位填妥相關表格後由國際處統一登錄)
(一) 交換生、研修生請於研修系統填報,無須重複填報赴陸交流平臺。

(二) 若前往的交流活動僅有校內人員或老師,無"學生"參與活動,則免填報

(三) 實習開始期間為109年1月1日者需補填系統。(108/12/31之前的實習活動系統免補填,但109/1/1 起的實習活動需補填。)

(四) 109年12月起,若以視訊會議等方式進行交流活動,均須至「教育交流活動」登錄。
三、通報時間:
  (一)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須至平臺完成活動登錄
  (二)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3日內辦理活動變更通報
  (三)並於活動完成返臺一個月內至「事後登錄」回報活動概況
  (四)若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請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進行登錄
四、提醒學校赴陸交流應注意事項:
  (一)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管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I.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支機關(構)、團體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II.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III.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略以:「臺灣地區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應先向教育部申報(第1項)。
    前項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第2項)」。
  (三)為保障學生權益,學校應強化督導,不宜刊登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之陸方統戰活動資訊;
    對於學生赴陸實習或交流,亦應審慎評估實習機構與活動內容之妥適性,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
    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敬請各行政、學術單位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之學生教育交流活動(或以交流視訊活動方式),須知會本處並配合填報赴陸登錄表及返台事後回報表、檢核表(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國際處備查)、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表(如附檔EXCEL檔分頁1至4),由本處彙整後登錄教育部之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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