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_111年10月11日修正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
創稿文號:A1111011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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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 |||||||
收 發 文 號︰1110013574 | 聯 絡 方 式 | ||||||||
速 別︰最速件 |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
密 等︰普通 | 承辦人 :王琇珊 | ||||||||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 電話 :(02)7736-5866 | ||||||||
發 文 字 號︰臺教技(四)字第1112302837號 | |||||||||
發 文 日 期︰2022-10-11 | |||||||||
附 件: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含修正對照表) 1. f80e3016b1b4c97308d6a42aa43b8212_A09000000E_1112302837_senddoc2_Attach1.pdf 2. f80e3016b1b4c97308d6a42aa43b8212_A09000000E_1112302837_senddoc2_Attach2.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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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修正後「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遵循辦理。 | |||||||||
說 明: 一、為確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具備基本華語能力,俾利學習正式課程,自112學年度起新核定開設之學位 專班,如招收未具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外國學生,學校應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且學生須於一年級第二學 期結束前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如未能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者,則學校應逕予退 學。 二、另為維護學生勞動權益,請學校於學生入境後,應提供學生相關臺灣勞動法令及權益課程,以維護學生校外實習 及工讀權益。其餘修正規定詳如旨揭規範,並請學校確實遵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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