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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_111年10月11日修正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

創稿文號:A1111011036
傳送方式:電子傳送
收 發 文 號︰1110013574 聯 絡 方 式
速 別︰最速件 地 址︰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密 等︰普通 承辦人 :王琇珊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電話 :(02)7736-5866
發 文 字 號︰臺教技(四)字第1112302837號
發 文 日 期︰2022-10-11
附   件: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含修正對照表)
     1.  f80e3016b1b4c97308d6a42aa43b8212_A09000000E_1112302837_senddoc2_Attach1.pdf
     2.  f80e3016b1b4c97308d6a42aa43b8212_A09000000E_1112302837_senddoc2_Attach2.pdf
主   旨:檢送修正後「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如附件,請查照並遵循辦理。
說   明:
 一、為確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具備基本華語能力,俾利學習正式課程,自112學年度起新核定開設之學位
   專班,如招收未具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外國學生,學校應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且學生須於一年級第二學
   期結束前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如未能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者,則學校應逕予退
   學。
 二、另為維護學生勞動權益,請學校於學生入境後,應提供學生相關臺灣勞動法令及權益課程,以維護學生校外實習
   及工讀權益。其餘修正規定詳如旨揭規範,並請學校確實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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